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徐州资深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毒品犯罪>正文
分享到:0

利苏等18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马利苏,男,33岁,农民。1984年7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谭栋荣,男,26岁,个体户。1988年因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送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9月13日解教。 被告人李桂清,男,50岁,农民。 被告人刘锦波,男,39岁,商人,家住香港沙田大围美城苑晖城阁3305室。 被告人李国宁,男,30岁,个体户。 被告人梁水利,男,37岁,农民。 被告人莫金兰,男,31岁,农民。 被告人陈启扬,男,46岁,农民。 被告人陈尧飞,男,38岁,农民。1987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5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汝永,男,28岁,农民。 被告人梁永胜,男,35岁,农民。 被告人李国光,男,26岁,无业。 被告人陈明国,男,27岁,原系罗定市邮电局职工。 被告人唐德年,男,34岁,个体户。 被告人周庆标,男,46岁,农民。 被告人谭文斌,男,26岁,个体户。 被告人李栋强,男,26岁,无职业。家住香港九龙彩云村2211室。 被告人罗旭荣,男,21岁,无职业。家住香港新界元朗安宁利群6楼B。 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马利苏等18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侦查。1994年3月15日,移送肇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994年4月13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从1989年夏天至1993年11月间,被告人谭栋荣、李桂清、李国宁、莫金兰、梁永利、陈启扬、陈尧飞、梁永胜、陈明国、唐德年、周庆标、谭文斌等人多次有分有合地携巨款窜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向被告人马利苏及同案人马再其、张介伟、马超、马建、马纯武(均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分别回到肇庆市瑞州区、罗定市等地,销售给被告人刘锦波、李国光、李栋强、罗旭荣、陈汝永等人。其中刘锦波、陈汝永二次分别将毒品销售给香港居民。在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马利苏贩卖海洛因10次,101.35千克;被告人谭栋荣贩卖海洛因10次55.625千克;被告人刘锦波贩卖海洛因10次,34.825千克;被告人李桂清贩卖海洛因7次,47.9千克;被告人莫金兰贩卖海洛因8次,22.45千克;被告人陈启扬贩卖海洛因7次,19.95千克;被告人陈尧飞贩卖海洛因2次,10千克;被告人梁永利贩卖海洛因7次,22.45千克;被告人粱永胜贩、运海洛因3次,16.1千克;被告人李国光贩卖海洛因10次,32.8千克;被告人李国宁贩、运海洛因4次,29.5千克;被告人陈汝永贩卖海洛因4次,16.6千克;被告人陈明国贩卖海洛因3次,18千克;被告人唐德年贩、运海洛因1次,15千克;被告人周庆标贩卖海洛因1次,7.4千克,非法持有海洛困0.6千克;被告人谭文斌贩卖海洛因1次,9.5千克;被告人李栋强贩卖海洛因1次,7.6千克;被告人罗旭荣贩卖海洛因1次,7.6千克。 1995年6月15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利苏、谭栋荣、李桂清、刘锦波、李国宁、梁永利、唐德年、李国光、莫金兰、陈启扬、陈明国、粱永胜、陈尧飞、李栋强、陈汝永、潭文斌、周庆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贩卖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马利苏、谭栋荣、李桂清曾分别因犯有贩毒罪、诈骗罪、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继续进行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且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刘锦波入境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李国宁、梁永利、唐德年、李国光、莫金兰、陈启扬、陈国明、粱永胜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拒不供认犯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尧飞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是累犯,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栋强、陈汝永、潭文斌参与或介绍他人贩毒,数量特别巨大,鉴于捕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庆标参与贩卖毒品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旭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利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谭栋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李桂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刘锦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李国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梁永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被告人唐德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被告人李国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九、被告人莫金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被告人陈启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一、被告人陈明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二、被告人梁永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三、被告人陈尧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千元; 十四、被告人陈汝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十五、被告人李栋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5千元; 十六、被告人周庆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六、被告人谭文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千元; 十八、宣告被告人罗旭荣无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利苏、潭栋荣、李桂清、刘锦波、李国宁、梁永利、唐德年、李国光、莫金兰、陈启扬、陈明国、梁永胜均不服,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5年6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核准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马利苏、潭栋荣、李桂清、刘锦波、李国宁、梁永利、唐德年、李国光、莫金兰、陈启扬、陈明国、梁永胜死刑。 1995年6月30日马利苏等12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扫一扫关注徐州资深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