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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今天,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单位,邀请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分析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反洗钱中心工作,研究确定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方案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洗钱活动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还助长并滋生新的犯罪,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腐蚀公众道德。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加深,社会矛盾发生新的变化的形势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反洗钱工作涉及外交、经济、司法及安全等多个领域。反洗钱工作水平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是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树立我国在反洗钱方面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金融业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银行国际化的必要步骤。因此,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其次,做好反洗钱工作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是伴随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的一项长期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走私、偷骗税、金融诈骗、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等犯罪呈上升趋势,上述经济犯罪与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相互助长、滋生,严重损害国家经济肌体健康、腐蚀社会公众道德。做好反洗钱工作可以从资金流动上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为控制非法所得的转移和藏匿赢得时机,为跨境追缴违法资金提供有力手段,从而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第三,做好反洗钱工作是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有所抬头,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极少数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势力制造恐怖犯罪的苗头,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内外经验表明,上述形式的严重犯罪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往往涉及频繁的洗钱行为。打击洗钱活动,发现和截断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将有力地削弱、分化和瓦解这些犯罪活动,严防其扩大和蔓延,并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目标。  第四,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这些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不仅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金融机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反洗钱形势

  20世纪中期以后,面对毒品泛滥的严重形势,各国政府对防止毒品犯罪的法律政策进行了深刻检讨。1970年,美国通过《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确立了美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础,并建立了一套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同时,反洗钱工作也受到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的高度关注。20世纪80-90年代,这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反洗钱法。以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著称的瑞士,也迫于国际压力接受了国际通行的反洗钱规则,从今年7月1日起,凡在瑞士银行利用匿名账户向国外汇款超过一定数额的客户,银行必须公开其真实身份。  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也积极应对。1988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简称《禁毒公约》),将有关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洗钱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1990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清洗、追查、扣押与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1995年4月,联合国专门拟订了《禁止洗钱法律范本》,供各国当局在制定反洗钱法过程中参考。199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反洗钱工作制度。2003 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的反洗钱工作制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机构,也在反洗钱方面制定了多项原则和指引。  由于洗钱活动的跨国性质,1989年7月,西方七国集团首脑巴黎经济会议决定成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评估在防止利用银行和金融系统洗钱方面的合作成果,改进反洗钱领域的法律和规则以及通过多边司法协助加强反洗钱预防的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1990年2月提出了《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以下简称《40条建议》),一是要求各国将有关各类严重犯罪资金的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二是要求各国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实施可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识别并报告可疑金融交易的义务;三是要求各国政府建立金融情报中心(FIU),承担对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四是要求各国进行反洗钱情报交流及洗钱犯罪调查、非法资金追查、冻结以及人员引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已成为当前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发展。  “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反恐问题与反洗钱联系到一起,反恐融资成为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成为一些国际组织及国际论坛的重要议题,在当前国际关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国际关系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9?11”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爱国者法》,全面强化美国的反恐融资规则。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迅速反映了这一动态。除联合国在反恐融资领域通过了多项国际公约外,2001年10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40条建议》之外,专门制定了8条反恐融资的建议。欧美发达国家已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合作作为外交工作重点,并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采取了十分坚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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