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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亿余元,集资诈骗1400余万元,昨日原武汉天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天银公司)负责人陈某在市中院受审。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陈某于2001年成立天银公司并担任其负责人。自该公司成立到2009年8月,陈某在该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采取签订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方式,以高息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2004年至2009年间,向632名客户非法吸收资金共1.9亿多元,截至2009年8月17日,共计199名客户3392万元资金未能兑付。陈某还指使公司员工向宜昌天银公司非法吸取存款7164万余元,截至案发时,未兑付金额为3177余万元。

此外,陈某以天银公司名义与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签订股权购买协议,约定每股0.2元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香港该医药公司1.5亿原始股权。2008年10月至12月,陈某多次召集公司员工开会要求做好该医药公司投资项目的推介工作,并多次组织客户代表召开该医药公司“上市推介会”,向客户虚假宣传该公司即将在香港上市。陈某隐瞒了该股权每股0.2元的真实价格,向购买者以每股1元的价钱转让,并在该公司股权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向客户虚假承诺一年以后该股权不上市,则天银公司将以每股1.5元的价格回购。

同时,陈某确定公司7名员工作为名义持股人与该公司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再让客户与上述七人签订员工持股信托协议、对价协议等合同,以每股1元价格向客户转让上述七人并不持有的股份。共计92名客户参与认购1455万股,认购金额为1455万元,其中805万元由天银公司原非法吸收的客户资金转为股权,其余650万系天银新投入资金。

昨日的庭审现场,陈某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事实,但不认同涉及到宜昌天银公司的部分指控,对于其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也予以辩护,认为应该认定为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同时,辩护人表示陈某有自首情节。

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昨日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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