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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自于新华社的消息,2004年9月20日,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仅仅因为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就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事发后,针对有关部门认为李胜利系跳楼自杀死亡的说法,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得力人员组成专案组,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辗转数千公里,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李胜利“坠楼”的真相。目前,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民警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6人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记者发稿前获悉:李立田、吕留生、冷飞等3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和滥用职权,已被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仅是因为与法院书记员家属发生几句口角,无辜的下岗职工李胜利便被带到派出所,遭人暴打后还不算,还被从楼上扔下,以至死亡。这样的情节多么离奇,似乎在传奇小说和荒诞电视剧中也极为少见,但却真实地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河南,不能不令人感到一种彻头彻尾的寒意。这些头顶国徽的代表正义的警察为什么这样大胆呢?是惯性使然?还是早已丢失了人性?想不明白。有些权力部门依仗权力,干一些侵犯百姓利益的事,应该说比较常见。象交通部门以罚代管为部门或个人谋私利、象前些年民间流传的“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院的腐败行为、象教育部门风行的乱收费,还有公安部门在办理群众纠纷中偏袒一方等,这些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法部门的形象,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但象河南周口这样群殴无辜群众并将其扔下楼至死恶劣事件还真不多见。而想一想我们的身边有这样的警察,哪能不令人胆战心惊呢?或许,这些警察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一来是出于其对人生命的严重漠视,在他们的眼中,百姓的生命无异于草芥,弄死他就象捏死个臭虫。二来也是他们长期以来对普通群众任意处置的惯性使然。哈哈,我是警察我怕谁?谁敢惹我,我就办他。法律在他们的眼中完成其手中任意捏玩的泥巴,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种种欺压百姓的劣迹都平安无事,因而才敢如此肆无忌惮。三来,他们一定以为制造出一种自杀的假象绝对能蒙混过关。事实也说明,从事件发生的2004年9月,到现在都快三年了,真相才终于大白,正如报道中所讲,这其中又凝结了检察机关的多少心血。试想,如果没有他们的不懈坚持,这一案件是极有可能成为自杀案件的。那么,无辜被害的当事人真的只有含冤九泉了民。但三年啊,这样的一个案子办了三年,可想其多么艰难。如今,真相终于大白了,犯罪嫌疑人被收捕,但这三年办案过程中那“种种”压力又究竟来自哪里呢?是否该彻底追一追呢?而无论如何,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了,犯罪嫌疑人也终于被捉拿归案了,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但这样性质恶劣的案件,这些警察的改类会被判处死刑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如今看来,还真不好说。一来是我国正在传播着一种取消死刑的声音,那些所谓的主流精英们正在不遗余力地推动取消死刑这种刑罚。二来是我国目前已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错杀,但是否会因此而对那些性质恶劣的杀人犯也网开一面呢?三来,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警察。这种特殊的身份,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知法犯法而且性质恶劣将被严惩。二种便是被贯之于“职务行为”,顶多责之为所谓“刑讯逼供”,从而从轻发落。后者是极其可能的,我们在一些案件中屡见不鲜:象个人贪污是贪污罪,但集体分赃便可免责,个人行贿是行贿罪,但集体行贿便又是一副面孔。周口警察群殴群众致死案最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局呢?这些故意杀人的警察会被判处死刑吗?真不好说!但就案件的恶劣程度及其恶劣影响来说,这样的警察败类如果不杀是真的难平民愤的,难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我们热切地期待着法律能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公众还社会一个公理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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